(壹)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利用余壓產生電能或熱能。100%的發電(熱)原料使用上述資源。
七、本通知所稱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除第三項(壹)外,壹律按重量計算,不得按體積計算。
九、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納稅人生產和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的建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編制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
(2)自10年6月+10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受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的刑事處罰或相應的行政處罰。
(4)本通知規定的申請資源綜合利用的產品已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並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和本文件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驗報告。
十三。本通知第四條第(壹)項和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年起執行;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的其他基金的政策自2011 8月1日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納稅人執行汙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1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必須達到相應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符合上述條件,您可以執行100%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