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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這種合同章和合同專用章壹樣嗎?

合同上的公章與合同專用章相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章是公司用於處理公司壹切事務的印章,合同專用章是公章的壹種,用於簽訂合同,其效力僅限於簽訂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 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除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表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的對方是借款,除此之外還與其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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