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離婚協議丟失,應通過以下方式重新簽發:
(1)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與配偶重新簽訂離婚協議;
(2)已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可持離婚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向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離婚檔案,並將辦理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復印並加蓋公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離婚協議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在人身和財產方面具有雙重性。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權的行使、贍養費的支付屬於夫妻人身關系的範疇,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屬於夫妻財產關系的範疇。在法律性質上,這兩種關系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適用於離婚協議效力的法律。
因為離婚協議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
換句話說,離婚夫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實際上並不壹定有效,生效時間與其他協議並不相同。此時,雙方簽字後,離婚協議只有在實際登記備案時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