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壹切責任和後果,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形式責任。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九條。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或者將其作為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該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