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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地審理刑事案件的規定

法律分析:異地審理刑事案件不是強制性的。所以刑事案件是否異地審理,應該由上級法院指定。異地審理有效消除了查辦案件中的各種幹擾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公眾對審判工作的壹些顧慮和誤解。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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