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假釋的,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的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刑期壹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釋的時候,刑法規定的刑罰實際執行的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三年。判決生效前羈押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只有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實際執行15年以上,才能假釋。實際執行時間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不計算在內,判決確定前羈押的時間不予扣除。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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