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派出所不能說是在審理案件,只能說是在調查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麽就要在規定時間內放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壹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
案件沒有實質性進展,派出所應該還妳壹個清白。
3.派出所壹直以妳在接受調查為由搪塞妳,等妳走了,就當替罪羊,在檔案上寫是妳幹的。這樣的行為是不合理的。偵查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14日內仍不能查清事實的,應當釋放。
如果派出所沒有證據證明妳有罪,妳完全有可能申請無罪,勝率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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