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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主觀性: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可以成為專家庫候選人: (壹)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三)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三)項規定條件並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的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專家庫。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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