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實施的民法典第937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者的決定,物業服務者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不確定。
雙方可隨時終止無限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