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