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與出版社之間是勞動關系,不應受《勞動法》調整。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王在壹家出版社兼職。他的作品不用朝九晚五去出版社,也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制度。他可以按時交上校的手稿。這種不受規範管理的工作方式是典型的勞動關系,王與出版社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
2)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勞動法中的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本案中,王與出版社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3)對於勞動法中的勞動爭議,需要經過仲裁程序後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但由於本案爭議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