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2)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國家監督與非國家監督。
——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第450頁。
標準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監督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監督來源的不同,法律監督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也可稱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根據法律監督的不同階段,法律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
(3)根據法律監督主體的不同,法律監督可以分為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法律監督。
——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第436-437頁。
法律監督的角度分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基本分類如下:
(1)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國家監督(也稱國家機關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
(2)根據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國家機關的不同地位和關系,可以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根據監督主體與被監督的國家機關是否屬於同壹系統,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按照監督的時間順序,可以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根據監督的性質和效力,可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6)根據監督的內容,可以分為立法監督和執法監督。
——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第396-3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