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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監督的主體,我國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國家監督和什麽?

基本分類法律監督的分類是指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對法律監督進行的基本分類,通常也稱為法律監督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分類: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2)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國家監督與非國家監督。

——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第450頁。

標準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監督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監督來源的不同,法律監督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也可稱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根據法律監督的不同階段,法律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

(3)根據法律監督主體的不同,法律監督可以分為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法律監督。

——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第436-437頁。

法律監督的角度分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基本分類如下:

(1)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國家監督(也稱國家機關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

(2)根據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國家機關的不同地位和關系,可以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根據監督主體與被監督的國家機關是否屬於同壹系統,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按照監督的時間順序,可以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根據監督的性質和效力,可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6)根據監督的內容,可以分為立法監督和執法監督。

——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第396-3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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