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政府采購行為,依法保護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建立規範高效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制。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並作出處理決定的,適用本辦法。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交易結果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查詢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投訴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
2.具體投訴和事實依據;
3.提問和回答問題及相關證明材料;
4.提交投訴的日期。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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