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行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給對方造成不便的,對方可以要求其賠禮道歉。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禁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九條和國家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聲譽是指人們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名譽、信譽和形象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這些受保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譽,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保護。所謂名譽權,就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客觀評價自己、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任何個人或媒體不得發布捏造信息或發布誹謗性消息,否則構成名譽權。如果是真實事件,或者侮辱對方,不構成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