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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保修金

法律解析:2065438+2007年6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布《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被撤銷的,保證金連同交付的資產壹並移交給發包人管理,發包人作為發包人。社會投資項目采取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開發商和承包商可以約定將保證金委托給第三方金融機構保管。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的總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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