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服刑時,發現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犯罪,即發現罪犯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2.首先,根據犯罪性質,由哪個機關管轄公訴人和法律,即由哪個機關立案偵查;
3.在確定不作為犯罪的管轄權後,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
服刑人員查出新罪後,會被送到哪個單位監獄執行剩余刑期?
1.宣判後,法院會把量刑決定書交給司法部,司法部再交給監獄管理局,由監獄管理局根據情況指定送哪個監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決刑事案件後,會在刑事判決書中註明罪犯服刑的監獄,公安機關會根據判決書的要求將其移送到執行的監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罪犯還有其他罪沒有在判決宣告前判處,應當就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第七十壹條
被定罪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