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具有重要的地位。這主要是指刑法規定的每壹個罪名的具體量刑標準,都是法律事先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無明文規定不罰”。《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來源是分權理論和心理強制理論。然而,這壹原則的四個基礎是民主和尊重人權:民主要求什麽是犯罪以及如何懲罰它必須由人民決定,這體現在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構中;尊重人道主義的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公民必須能夠事先預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所以什麽罪、怎麽罰都必須事先規定清楚。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行政法規不得規定刑罰,習慣法不應是刑法的淵源,判例不應是刑法的淵源。禁止對犯罪者實施追溯既往的法律(禁止追溯)。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比。禁止絕對無限期刑罰和絕對無限期刑罰。刑法的處罰範圍和程度必須合理:只有應受處罰的行為才能被界定為犯罪,輕微的危害行為禁止作為犯罪處理;懲罰的程度必須適應現階段普通人的價值觀。關於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必須明確;關於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不平衡和虐待狂的懲罰是禁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