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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

法律解析: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是指企業生產化妝品應當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企業;(二)有與所生產化妝品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環境條件和生產設施設備;(三)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四)有能夠檢驗所生產化妝品的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五)有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並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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