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刑事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2.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語是壹般主語;
4.主觀上肯定是故意的。
侮辱是指蔑視他人價值判斷的表現,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行、身份、身體狀況等有關。即使行為人所表達的內容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只要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就是侮辱,而且必須公開實施侮辱。所謂“公然”侮辱,是指以不特定或者大多數人可能知道的方式侮辱他人。
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即使是壹個邪惡的人或有名無實的人也可能成為侮辱的對象。但公開揭露損害公眾人物名譽事實的人,不應輕易認定為本罪。在公共場合沒有特定對象的辱罵不構成侮辱。
侮辱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譽,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法益是決定他人性別的權利。但強制猥褻和侮辱他人壹般會同時侵犯他人名譽。因此,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不是對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