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兼職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全職不同,兼職是指員工在本職工作之外,還擔任其他工作。非全日制勞動者不僅可以領取本職工作的工資,還可以按照標準領取兼職工作的其他工資。如果妳只做壹種工作,那就叫全職。我國勞動法沒有限制性規定勞動者不能兼職。因為勞動法中沒有禁止員工兼職的規定,如果企業需要禁止部分員工或某些崗位的員工兼職,只能通過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來約束員工兼職,或者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壹規定。否則,在沒有事先約定或規定的情況下,單位不能禁止員工兼職。以非全日制工作為由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單位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將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處罰或解除因缺乏有效依據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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