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12%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65438+9月1 2006年《慈善法》實施後,企業可享受捐贈三年結轉優惠所得稅;允許企業在未來三年內繼續稅前扣除超過12%的部分。個人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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