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包括:
1,維護試運行秩序;
2、對進入試驗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3、在刑事審判中護送、羈押被告人或罪犯、證人、鑒定人和證據;
4、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配合執行強制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執行死刑;
6、協助保衛部處理投訴和突發事件;
7.執行傳喚、拘留等強制措施;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原因如下:
行刑隊押解行刑是指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對犯人進行押解或解決犯人生活的行為,對行刑者沒有性別要求。
擴展數據: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的執行條件是,故意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販賣毒品等危害國家刑法的犯罪,可以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以槍決的方式執行死刑。通常由武裝警察執行。1997 65438+10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了“執行死刑應當采用槍決或者註射方法”。
1997年3月28日,昆明中院首次執行註射死刑。但由於囚犯身份和成本的影響,註射的比例仍然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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