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濟法主體又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在協調自身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是經濟權利(權力)的持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活躍、最活躍的因素。經濟法主體又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在協調國家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是經濟權利(權力)的持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活躍、最活躍的因素。李昌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經濟實施。齊多鈞教授的壹種分類方法,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濟春等人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的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引導和規範會員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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