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培訓機構進行罰款是違法的。培訓機構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如果有罰款,被處罰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開培訓機構需要什麽條件?
1.到培訓機構所在地教育局,索取並填寫申請表,經審核批準後,發放許可證,方可開辦;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登記為法人;
3.辦理稅務登記;
4.繳納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