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根據占有的狀態,將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這種劃分是以占有是否具有所有權為依據的。所謂原生權,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占有物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利的占有就是有權利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沒有原始權利的占有。無權占有以“無權占有”的開始時間來判斷,可以分為初始無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兩種情況。界定無權占有的法律意義在於,無權占有是對所有權人已經失去占有的東西的占有,所有權人有義務在所有權人要求時返還原物,原則是原物原狀返還。而且基於該權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主要是指所有權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是所有權人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派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屬於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進壹步擴展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