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頭包括:法院名稱、司法建議書、司法建議書編號、主送單位名稱(建議單位)。
正文包括:案件審理、執行或相關調查中需要註意和解決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的具體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尾部包括:法院印章和日期。如需抄送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列明抄送單位的全稱。
二、案件的司法建議書由涉案的審判業務部門起草,綜合性的司法建議書可以由相關的綜合部門或審判業務部門起草。司法建議書起草完成後,應提交司法建議書日常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分管院領導簽發。送交黨政機關的重要司法建議書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司法建議書,由院長簽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 *行政機關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