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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居民(村民)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制度。

法律基礎: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可以選舉村民代表,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召開的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每組選舉三名村民代表,其中至少有壹名女性代表。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向村民公布會議內容,並在會後公布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決定本村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會議前,應當充分征求村民小組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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