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需要四五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時間可能會更長,有的可能會持續壹年以上。在偵查階段,偵查羈押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被執行人可以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三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在收到申請後的七天內立案。立案後,法院會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通過執行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工商登記信息、股票、資金等。執行系統每十五天可以查詢壹次。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法院會采取先查封,後凍結,再扣押等措施。
執行完畢後,會通知申請人來領錢。如果立案三個月後執行仍不到位,法院將終結執行,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
當被執行人進入失信名單後,執行系統將每半年自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將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