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哺乳期為12個月,哺乳時間為每天兩次,每次往返時間為半小時。來回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工資。也可以配合兩次哺乳時間使用。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壹般來說是壹年。也就是孩子壹歲的時候。嬰兒特別虛弱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夏季哺乳期屆滿的,可以延長壹至兩個月。工資方面,單位不得降低第三期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標準工資,標準工資是指不包括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和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不壹樣。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同出勤,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衍生問題:
哺乳期指的是什麽時間段?哺乳期是指產後婦女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即從母乳餵養開始到結束的時期,壹般約為10個月至1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