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