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統壹受理舉報、控告、檢舉和申訴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根據具體情況和管轄規定,在七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按照我院有關部門或者其他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首人。對於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三)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收集相關材料,及時移送有權機關或者部門處理。
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申訴、控告或者舉報案件,在交辦舉報線索前應當通知相關偵查部門。指派函及有關材料的副本應轉送我院有關調查部門。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我院有關部門移送和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