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將下列人員列為競業限制人員:
1.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的技術人員;
3.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
4.公司認為需要限制聘用的其他人員。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列為競業限制人員,以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禁止雇傭或勞動保護。它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合法利益,防止員工在任職期間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給競爭對手或自己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的法律措施。
具體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或者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根據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