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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中國宏觀調控法律體系的構成。

答:壹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即宏觀經濟,是壹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它由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四大環節中的許多部門和單位組成,而這些部門和單位又主要受市場互聯互通的制約。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壹個由宏觀調控目標、各種經濟政策以及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協調運用構成的非常復雜的系統。這樣,國家在經濟調節過程中制定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就形成了壹個完整的宏觀調控體系。

宏觀調控法法律體系是指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規範性文件體系。對宏觀調控法結構的研究應該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入手,因為特定的宏觀調控關系有其特殊性,某壹類宏觀調控關系有其* * *相似性,所以調整這些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特征是壹致的。這樣可以避免“肢解”壹部具體的宏觀調控法,便於對宏觀調控法律體系的結構進行分類研究。宏觀調控關系包括引導宏觀調控關系和調解宏觀調控關系。據此,我國需要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法律體系,該體系應由兩類規範性文件組成:壹是規範指導性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法規,如產業調解法、規劃法等;二是調節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如金融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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