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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拒交物業費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對於不交物業費的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電話詢問、上門走訪等形式,查明業主拖欠物業費的原因。如果業主反映的問題是真實的,在物業服務企業能力範圍內可以解決的,應當積極為業主解決問題,直到業主滿意為止。解決問題後,如果業主仍然不願意交物業費,在進壹步溝通的同時,可以發出物業費催繳通知,給他充分的時間考慮是否交物業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拒交物業費人員名單。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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