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概念不同:談判是指當事人通過平等溝通、自我協商達成諒解以解決問題的活動;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說服,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促成雙方解決矛盾的活動。仲裁是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
2.特殊性不同:談判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解決;調解是指調解員以他認為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糾紛進行調解;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和自願仲裁。訴訟是人民法院進行的壹種強制仲裁。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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