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則是:
1.行為人在受讓時是善意行為,即不知道相對人無權處分。
2.相對人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
3.完成宣傳。
特殊規則:
物權的適用
房地產:
1.不動產登記簿登記錯誤。
2、以合理的價格(不合理的高價可以善意取得,低價不能善意取得)
壹般動產:
1,以合理的價格獲得
2、完成除占有修改以外的交付行為,包括指令交付、現實交付和簡單交付。
3、不屬於贓物、遺失物、隱藏物、埋藏物等非基於原物主意願取得的物品。
Ps:占有是贓物,因為它不是基於占有人的意誌,通過欺詐或者脅迫取得的財物屬於贓物。
特殊動產:
1.登記不是善意取得特殊動產的必要條件,但可以影響對行為人是否善意的判斷。
2.如果善意取得人明知該特殊動產未登記在交易人名下,仍取得該特殊動產,會影響其對商譽的判斷。
擔保權的適用
抵押權和質權
1.善意取得人明知該財產上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該抵押權或質權不會消滅。不知道的話,這兩個權利就毀了。
2.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取得擔保權是沒有條件的。
居住權
居留權成立的條件:
1,默認為免費設置,但當事人可以約定付費。
2.合同和註冊
居住權的效力:
1,必要的居留權家庭成員也可以使用設立居留權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