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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善意取得可以適用於物權、擔保權和用益物權。其中,物權的適用範圍可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特殊動產)。擔保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壹般規則是:

1.行為人在受讓時是善意行為,即不知道相對人無權處分。

2.相對人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

3.完成宣傳。

特殊規則:

物權的適用

房地產:

1.不動產登記簿登記錯誤。

2、以合理的價格(不合理的高價可以善意取得,低價不能善意取得)

壹般動產:

1,以合理的價格獲得

2、完成除占有修改以外的交付行為,包括指令交付、現實交付和簡單交付。

3、不屬於贓物、遺失物、隱藏物、埋藏物等非基於原物主意願取得的物品。

Ps:占有是贓物,因為它不是基於占有人的意誌,通過欺詐或者脅迫取得的財物屬於贓物。

特殊動產:

1.登記不是善意取得特殊動產的必要條件,但可以影響對行為人是否善意的判斷。

2.如果善意取得人明知該特殊動產未登記在交易人名下,仍取得該特殊動產,會影響其對商譽的判斷。

擔保權的適用

抵押權和質權

1.善意取得人明知該財產上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該抵押權或質權不會消滅。不知道的話,這兩個權利就毀了。

2.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取得擔保權是沒有條件的。

居住權

居留權成立的條件:

1,默認為免費設置,但當事人可以約定付費。

2.合同和註冊

居住權的效力:

1,必要的居留權家庭成員也可以使用設立居留權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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