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品保質期的法律法規: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商家和銷售者不能銷售過期、變質的產品;2.法律要求商家應直接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的儲存條件等。在包裝食品標簽的包裝上,用規範漢字標明保質期等內容,便於消費者識別;3.壹般罐裝和玻璃瓶裝飲料的保質期是六個月。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貨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當明確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2)配料或成分清單;(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碼;(6)儲存條件;(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停止銷售的產品或者失效、變質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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