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制式槍支彈藥,不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均應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裝的槍支,都應當認定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腐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3)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根據《槍支損傷司法科學鑒定標準》(GA/T 718-2007),當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應當認定為槍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