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立法者的角度定義法律,認為法律是某種意誌或命令。
第二,從司法的角度定義法律,認為法律就是法官的判決。
再次,從守法的角度,法律被定義為約束行為的規範。
第四,從功能的角度界定法律,強調法律的工具性。
法律的本質:
法律是意誌的體現或反映。
2.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3.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4.法律被視為統治階級的法律,其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在馬克思的理論體系中,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約束是統壹的:首先,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由壹定的階級即統治階級來表現的。第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只能通過統治階級及其國家這壹不可或缺的中介體現在法律中。第三,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理論來源於對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分析。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首先,在社會體系中,法律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1)法律對人的行為有明確的指示。法律通過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麽,禁止做什麽,必須做什麽來規範和指導人們的行為。(2)法律的內容是概括的、壹般的。法律不是針對某個人或某件事,而是針對壹類人和壹類事。法律對行為的調整是規範的調整,而不是個別的調整。(3)法律重復適用。法律不是只適用壹次,而是在有效期內反復適用於它所指向的對象。其次,人的行為是法律的調整對象。
2.法律是來自國家的社會規範。法律是國家創造的社會規範:它以兩種方式制定和批準。
3.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法律是國家保障的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