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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中的擔保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擔保制度的解釋如下:

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2.所有權人有權在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低價轉讓、串通、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實現時,擔保物權人有權依法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在借貸、交易等民事活動中,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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