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條例》已經1990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1990年7月6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委第77號令公布。
是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條例。
第四十二條參戰支前成績顯著的民兵、民兵組織和人民武裝幹部,由軍隊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準權限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他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當地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獎勵。
擴展數據:
民兵工作條例
第二條民兵是中國* * *生產黨領導下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第三條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壹)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的軍事政治素質,裝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需要的預備役士兵;
(二)動員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任務,維護社會秩序;
(三)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動員準備相結合。
第五條全國民兵工作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軍區根據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地區的民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