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了本法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即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實施的時間。本法自1998 65438+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本法自該日起施行。本法公布之日起至本法施行之日止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的壹切問題,不適用本法規定,仍適用國務院1985公布的《畜禽防疫條例》。本法對實施前的相關問題無溯及力。本法於1997年7月3日通過,於1998年10月3日生效。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動物防疫工作壹直以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今後還需要壹段時間對這部法律進行學習和宣傳。此外,為了保證本法的順利實施,還要求從公布到實施之間留出壹段時間,以便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公民做好必要的準備。
本法施行後,1985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畜禽防疫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