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的申請條件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離婚完全是自願的;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5.壹方或雙方戶籍為XX街或XX街常住戶口;
6.雙方必須同時向婚姻登記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離婚證的作用如下:
1.離婚證的首要作用是證明雙方不再存在婚姻關系;
2.結婚時,離婚證可以作為無配偶的證明;
3.離婚後需要遷戶口的,需要離婚證作為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