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令〉的決定》公布的,是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國務院2007年8月26日發布,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施行。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形式的分類:
1.住宅物業:指供人們居住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築物。
1,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
2.當然也包括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也稱投資性物業,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得持續增長回報或持續升值的物業。
1.商業服務物業:指商業和服務業的各類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庫、休閑娛樂場所等。
2.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範疇。
三。工業產權是指為人類生產活動提供空間的房屋。
1,輕重工業車間;
2、高科技工業建築及相關研發建築和倉庫。
4.其他用途的財產:上述財產以外的財產稱為其他財產,有時也稱為特殊財產。
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