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註: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僅證明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但是,如果妳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兩人確實已經分居兩年了,妳可以上訴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經協商,雙方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壹方不同意,應該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壹年以上的法院起訴。
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壹般壹審6個月,二審3個月。如果第壹次法院決定不走,半年後可以再起訴,第二次起訴的法院壹般應該會決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