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稱為“失能老人”。根據失能老人評定標準:首次確診疾病後180天,日常生活六項基本活動中有三項或三項以上不能獨立完成。
日常生活的六項基本活動,通常是指:
1,穿衣:會自己穿衣脫衣服;
2.移動:把自己從壹個房間移動到另壹個房間;
3.動作:自行上下床或自行上下輪椅;
4、上廁所:控制自己小便;
5、進食:從準備好的碗或盤中取出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淋浴或洗澡。
其中,壹兩個“不能做”定義為“輕度殘疾”,三四個“不能做”定義為“中度殘疾”,五六個“不能做”定義為“重度殘疾”
法律依據:
新老權益保障法全文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為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壹條
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