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方拖延辦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妳可以向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投訴,說明妳的情況和警方拖延的原因。
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投訴。督察部門是專門監督警察執法的部門。他們可以調查警察拖延的原因,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向當地政府監管部門投訴。政府監察部門也可以對警察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他們可以調查警察拖延的原因,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尋求法律援助。如果妳認為妳的案件涉及到切身利益,或者妳認為警察的拖延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妳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而言之:
如果警方拖延辦案,妳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可以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應該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