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收養法》規定,解除收養關系有四種方式: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解除;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解除收養關系公證;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壹、當事人書面協議終止。協議解除收養需征得當事人同意,就收養而言,需征得養父母同意。就收養而言,當被收養的子女已經成年時,可以得到被收養子女的認可。被收養的子女未成年時,必須征得被收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養人的監護人的同意。被收養的子女有辨認能力的,也必須征得本人同意。二是登記解除收養關系。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解除收養關系的,必須到當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三是收養關系解除的公證。收養關系是經過公證的,解除收養關系也要在公證處公證。解除收養協議達成後,當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解除收養公證,並說明請求解除收養的理由。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準予。四是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人未成年時,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保護兒童、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合法收養關系,維護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利益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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