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借錢給職工,與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民事借貸關系,受合同法調整。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同的適用法律,不同的對象,不能混為壹談。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或者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辦理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權。
合同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壹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付款。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
定義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方
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歸還。
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