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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執行法規定。

懸賞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書面申請,向社會發布公告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承諾對提供相關財產線索並收到實際執行效果的舉報人給予壹定數額獎勵的財產調查措施。懸賞申請執行的,被執行人應當在案件執行期間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下列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可以懸賞方式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

(壹)經被執行人申請、被執行人報告、執行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全部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無法核實其財產狀況的;

(三)被執行人涉嫌轉移、隱匿、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而未被發現的;

(四)執行法院認為可以采用懸賞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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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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